X收藏 闽榕渔罚〔2023〕5-12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闽榕渔罚〔2023〕5-12号

2023-11-10 19:47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3〕5-12号

 

*(男,身份证号码:35012219********58,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苔菉******号;联系电话:133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渔具擅自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28日1055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所属中国海监8002在长乐波洲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未刷写船名号的船正在该海域航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船长谢*陪同下,对该船进行检查。经查,1.该船未刷写船名号,船体材质为钢质,船前甲板上有1台柴油机,2台起网机,船后甲板左右舷各有1个耙刺,耙刺上各连接1根水管,船上有渔获物沙蚕约1.5公斤;2.经执法人员初步测量该船长约19.4米,宽约4.1米,主机没有铭牌,功率未知;3.船上有2人,船长谢*现场未能提供该船舶的相关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船长谢*同意将船上渔获物现场放生,并要求该船开到马尾琅岐附近水域接受调查。2023年8月28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谢*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送达了《渔获物先行处置告知书》。经初查,谢*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经支队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案件由姚永发、黄伟林承办。2023年8月28日,我执法人员向谢*送达了《扣押决定书》,依法对谢*使用的“长文武砂021”船和2个耙刺网具进行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2023年97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卢*安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谢*、卢*安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谢*供述“长文武砂021”船的船舶所有人是谌*干,且该船有纳入长乐区文武砂街道管理船舶范畴。2023年9月15日,我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文武砂街道办事处直接送达《协助调查函》,核查谌*干的“长文武砂021”船是否纳入乡镇管理的具体情况。当日,长乐区人民政府文武砂街道办事处回函反馈谌*干的“长文武砂021”船确有纳入乡镇管理船舶范畴。2023年9月26日,我执法人员向谢*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书》,依法对谢*使用的“长文武砂021”船和2个耙刺网具进行延长扣押期限。2023年10月17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谌*干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6日,我执法人员向谢*送达了《解除扣押决定书》,依法对谢*使用的“长文武砂021”船和2个耙刺网具解除扣押的强制措施。2023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向谢*送达了《禁航通知书》,责令谢*使用的“长文武砂021”船停止航行,并制作了《禁航现场笔录》。2023年10月30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文武砂街道办事处向我支队来函商请尽快处置“长文武砂021”非法捕捞案件。违法事实:1.谢*使用的“长文武砂021”船为谌*干所有,该船有纳入长乐区文武砂街道管理船舶范畴,船舶总长20米,主机功率450马力(约331千瓦),船上有2个拖曳水冲耙刺渔具;2.“长文武砂021”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谢*于2023年8月28日早上9点多驾驶“长文武砂021”船在长乐区波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拖曳水冲耙刺捕捞作业,共捕获约1.5千克沙蚕,使用的拖曳水冲耙刺渔具为禁用渔具。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身份信息材料、关于闽榕渔协查[2023]5-12号协助调查函的情况反馈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3年11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3〕5-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3年11月9日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没有其他陈诉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1.你2023年8月28日早上9点多驾驶“长文武砂021”船在长乐区波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拖曳水冲耙刺捕捞作业,共捕获约1.5千克沙蚕,使用的拖曳水冲耙刺渔具为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规定,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的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15较重情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船舶总长/24*7000,最高不超4.5万元”和较轻情节“渔获物不足2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3000元;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5000+20/24*7000=40833.33元,渔获物不足20公斤,又符合一个较轻情节,即罚款数额=40833.33-3000=37833.33元,渔获物经当事人同意已进行放流处理,故无没收违法所得和渔获物。因此,对谢*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7833.33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于2023年8月28日早上9点多驾驶“长文武砂021”船在长乐区波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拖曳水冲耙刺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07较重情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0000+主机功率*50,最高不超4.4万元。”和较轻情节“渔获物不足5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3000元;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0000+331*50=46550元,因最高不超4.4万元,罚款数额取44000元,渔获物不足50公斤,又符合一个较轻情节,即罚款数额=44000-3000=41000元,渔获物经当事人同意已进行放流处理,故无没收违法所得和渔获物。因此,对谢*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你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即对你按罚款数额高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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