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3〕6-15号
当事人(刘*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93,涉案船舶所有人,住址:福建省长乐市**村**路***号;联系电话:13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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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潭头镇人民政府复函,潭头村村民刘*灯(身份证号码:350126196207308093)拥有的船舶(船长:27 功率:367 材质:钢质 用途:捕捞),于2022年8月22日纳入我镇管理,授予船名:“闽长潭潭010”。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长安办〔2023〕114号)精神,我镇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潭头镇第2次党委会,研究剔除部分不符合乡镇船舶条件的名单。该船不符合乡镇船舶管理条件,我镇已注销该船的备案登记,剔除乡镇管理的船舶范畴。
你作为“闽长潭潭010”的船舶所有人,2023年12月10日,刘*灯雇佣3名船员驾驶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辅助活动,在白犬东面附近海域向捕捞渔船收购渔物获的收鲜作业,收购小鲳渔约1000斤和螃蟹约200斤。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3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榕渔告〔2023〕6-1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3月13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并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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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闽长潭潭010”船的行政处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