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5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5号

2024-08-30 15:36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5

 

当事人(林*李,男,汉族,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涉案船舶所有人,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号,联系电话:1360******2)。

第二联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720日你作为“闽莆渔55557的船舶所有人和船长驾驶“闽莆渔55557”船从福安华海重工开出,准备返回船籍港,航行途中在连江县四母屿附近海域被查获。船上有4个人员,未按《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备助理船副1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72017时向“闽莆渔55557”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72020“闽莆渔55557”船整改完毕20247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林*李和涉案人员柯*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8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6-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829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诉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4720日,你驾驶“闽莆渔55557”船从福安华海重工开出,准备返回船籍港,航行途中在连江县四母屿附近海域被查获。船上有4个人员,但未按《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备助理船副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第二联

 

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渔业篇)FZ01HY-CF-0046的规定:适用一般情节,船长24米及以上的,处罚款。罚款额=5万元+5000/*未配齐的职务船员数量+2000/*未持证人数。最高不超过9万。既罚款数额=50000+5000*1=55000元。

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83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