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8号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8号

2024-09-20 21:20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8号

  当事人(叶*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51,涉案船舶所有人,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3******15)。

  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17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在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首刷写“闽连渔62187”的钢质船舶该海域从事拖网作业。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叶*光,船长高*林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你作为“闽连渔62187”船舶所有人,2024年8月16日晚上6点多,雇佣高*林等4名船员驾“闽连渔62187”船从筱埕镇定海码头开出,晚上8点多到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开始从事底拖网作业,作业时起网设备发生故障未捕捞到渔业物,17日00时许被查获,船上未发现渔获物。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9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6-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9月18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诉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闽连渔62187”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量和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六条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渔业篇)FZ01HY-CF-0008的规定:(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较重情节,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6万元。罚款数额=35000+237*30=42110元,该船上无渔获物,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00元;既罚款数额=42110-2000=40110元。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110元整的罚款。

  2、“闽连渔62187”船在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从事底拖网作业,其作业的区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10较重情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6万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5000+237*30=42110元,该船上无渔获物,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00元;既罚款数额=42110-2000=40110元。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110元整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两项规定罚款数额一致,选择对叶*光按“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4011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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