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10号
当事人(黄*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11,涉案船舶所有人,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0******80)。
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17日003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在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舷两侧刷写“闽连渔62182”的钢质渔船正在该海域航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黄*惠,轮机长许*勇和船副游*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你作为“闽连渔62182”船的船舶所有人、船长,2024年8月16日晚上5点多,雇佣6名船员驾“闽连渔62182”船从筱埕镇定海码头开出,到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开始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船上渔获物有杂鱼450千克。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9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6-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9月18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诉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闽连渔62182”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六条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渔业篇)FZ01HY-CF-0008的规定:(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较重情节,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6万元。罚款数额=35000+237*30=42110元,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2110元整的罚款。
2、黄*惠于2024年8月16日至8月17日利用“闽连渔62182”船与“闽连渔62266”船在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其作业的区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拟定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10较重情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35000+主机功率*30,最高不超4.6万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较重情节,即罚款数额=35000+237*30=42110元,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2110元整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两项规定罚款数额一致,选择对黄*惠按“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450千克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2110元整。
二、黄*惠作为“闽连渔62182”船的船长,2024年8月16日驾驶该船从定海屿仔尾渔港开航,到达四母屿附近海域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开航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40一般情节“报告内容不实,处罚款。罚款额=3000+2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规定,黄*惠办理的报告内容不实,即罚款额=3000+200*29.88=8976元,另外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代码1207的规定,渔业船舶进出港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对船长记3分。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船长记3分,并处罚款人民币8976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船长记3分,没收450千克渔获物,并处罚款51086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