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5-17号
刘*勇(男,身份证号码:35012119********X,住址: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村**号;联系电话:1570******4):
你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27日111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8在长乐区波洲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舷两侧刷写“闽闽渔61267”的钢质渔船正在该海域航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船长刘*勇陪同下,对该船进行检查。经查,1.该船船舷两侧刷写“闽闽渔61267”船名号,船尾刷写“闽侯”船籍港,驾驶台两侧没有悬挂船名牌,船体材质为钢质;2.船上没有渔获物;3.经执法人员初步测量该船总长约16.4米,宽约3.8米;4.船上共有3个人,船长刘*勇现场提供了该船的相关船舶证书和3个人的渔业船员证书(刘*勇的三级船长证书、刘*龙的三级轮机长证书和刘*萍的三级轮机长、助理船副证书),证书均齐全有效;5.船上的安全通导设备均有正常开启使用;6.通过渔港通查询发现,该船于2024年7月31日办理的出港报告显示出港人员为刘*勇、刘*萍、刘*国、欧*金和刘*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当事人到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经初查,刘*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9月2日,经支队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案件由姚永发、黄伟林承办。2024年10月31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所有人刘秀萍、船长刘*勇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
违法事实:刘*勇作为船长,于2024年8月27日驾驶“闽闽渔61267”船在长乐波洲岛附近海域航行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船上人员与报告出港人员不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进出港报告查询结果、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1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5-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11月11日表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你于2024年8月27日驾驶“闽闽渔61267”船离开福州市马尾渔业码头,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船上人员与报告出港人员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40一般情节“报告内容不实,处罚款。罚款额=3000+2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规定,刘*勇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符合一般情节,即罚款额=3000+200*16.3=6260元。
因此,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26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