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3-9号
陈*(男,闽长渔230**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5018219**********,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吴航路999号万科乐府*栋***单元;联系电话:15396******。):
你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31日123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在连江北泉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首刷写“闽长渔230**”的钢质船舶正在该海域从事刺网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船长江*陪同下,对“闽长渔230**”船进行检查。经查,1.该船船首刷写“闽长渔230**”船名号,船尾刷写“长乐”船籍港,船体材质为钢质,2.该船船上共8个人员,船长江*现场提供了该船的相关船舶证书和船上8个人的渔业船员证书,证书均有效,但船上未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齐职务船员,缺少助理船副1名。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该船开到琯头中心渔港附近水域接受调查。2024年8月31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陈*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初查,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9月1日,我执法人员向陈*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助理船副1名。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已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2024年9月2日,经支队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案件由陈路瑜、施呈进承办。2024年9月27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所有人陈*、船长江*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违法事实:1.“闽长渔230**”船的船舶所有人是陈*,船长是江*,船籍港长乐,船体材质钢质,船长30.23米,船宽5.8米,主机总功率140千瓦,总吨位140,核定作业类型是刺网。2.“闽长渔230**”船上有8名船员,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规定:“24米≤船长<36米,需配备1名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需配备1名三级轮机长,该船实际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轮机长各1名,配员不符合要求,缺少1名助理船副。陈*作为船舶所有人,利用“闽长渔230**”船于2024年8月31日在连江北泉附近海域作业时,未按规定配齐1名助理船副。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3-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11月28日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没有其他陈诉申辩的情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46一般情节“有配备船长,但未按规定配齐其他渔业职务船员”的规定,你有配备船长,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