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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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 机关 |
当事人 名称 |
案发地点 |
违法事实 |
作出依据 |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行政命令 |
文书号 |
备注 |
13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同馨缘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北张93号(324国道旁) |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水印印刷车间正在进行印刷作业,楼顶“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区域软帘未闭合,厂区大门为打开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2022/4/8 |
闽榕环限改〔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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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 |
罗源县起步镇兰田村湖下 |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沾染有切削液的切削丝和废切削液均贮存在厂区东侧铁皮搭盖的半开放式的贮存场地,场地为水泥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严格按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
2022/4/14 |
闽榕环限改〔202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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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利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罗源县洪洋乡曹营63号 |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清水池上有一溢流口,并在溢流口处设置铁片挡板,清水池废水通过铁片挡板缝隙流入下部窨井内的PVC管道,并通过该PVC管将池内废水排放至排洪渠从而进入起步溪,以此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健全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对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及暗管进行封堵。 |
2022/4/14 |
闽榕环限改〔202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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