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 ||||||||||
序号 | 处罚 机关 | 当事人 名称 | 案发地点 | 违法事实 | 作出依据 |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行政命令 下达日期 | 文书号 | 备注 |
31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州凯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旺路3-1号 | 我局于 2022年10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且逾期未改正,至今未设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维修产生的废机油装在铁桶里存放于该公司东南侧的一间单层铁皮房内,废机油滤芯、废机油瓶等危险废物存放在场地东北侧空地的一个垃圾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 2022/12/15 | 闽榕环限改〔202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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