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08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通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能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A93N29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7号(B地块)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19#楼1601、1613室
案发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金沙村拱桥里2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运维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导致流量计、计算仪、数模转换器和数采仪之间的数值出现不一致,累计流量的异常值未及时剔除,平台出现总氮超年排放总量告警,导致排放总量数值失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事实);
2.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的厂区布局情况);
3.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事实);
4.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5.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的资格有效性);
7.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总氮年许可排放量为109.5t/a);
8.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26年2月—4月生产运行月报表、3月1日至4月9日污水处理量的累计值表格(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日均污水处理量约为1.6万—1.7万立方米与平台核算的日均排放量一致以及实际的累计流量值);
9.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流量分析仪的型号和量程及更换新的数据采集运输仪的事实);
10.2026年4月10日由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西南片区、南部片区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维服务子合同》(永泰)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作为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运维方及运维具体内容);
11.2026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12.2026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3.2026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的资格有效性);
14.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流量计、计算仪、数模转换器和数采仪之间的数值出现不一致的事实);
15.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2月10日水在线的分钟数据(证明分钟累计流量在0—9.9千立方米循环的事实);
16.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3月10日水在线的分钟数据(证明分钟累计流量在0—9.9千立方米循环及突然跳转至11422千立方米的事实);
17.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3月10日数采仪5分钟累计流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数据及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5分钟累计流量值(证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5分钟累计流量值系数采仪5分钟累计流量最小值数据传输及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根据5分钟累计流量值核算小时累计流量值的事实);
18.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3月10日数采仪10分钟瞬时流量累计值数据及国发平台10分钟累计值数据(证明国发平台10分钟累计流量值系数采仪10分钟瞬时流量累计值传输的事实);
19.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3月10日数采仪小时瞬时流量累计值数据及国发平台小时累计值数据(证明国发平台小时累计流量值系数采仪小时瞬时流量累计值传输的事实);
20.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报备材料复印件3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更换数采仪及累计流量异常的事实);
21.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关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永泰污水厂)省平台出现“总氮年许可排放量限值(已达100%)”告警信息汇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总氮超总量问题并排查原因的事实);
22.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2月4日至4月5日的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发现流量计、数据仪、数模转换器和数采仪之间的数值出现不一致并进行故障维护的事实);
23.2026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2月10日至4月7日的在线监测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检查上传数据和现场数据一致的事实);
24.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永泰城区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废水累计流量异常传输情况说明》(证明累计流量异常系更换后的数采仪与流量计的传输协议不稳定导致);
25.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事实);
26.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截图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总氮出现超总量告警及你单位已反馈告警原因的事实);
27.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28.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证明你单位需遵守的运维规范);
29.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30.2026年4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及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截图1份(证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已升级新的通讯模块,实现流量数据从流量计到数采仪直传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要求开展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备,避免此类情况出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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