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6〕00006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人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8T0BGH9W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松岐大道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6日23:25—2月27日19:40、2026年2月28日02:00—14:50、2026年3月1日17:25—3月2日09:15期间,你公司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故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未开展手工监测并补充上传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颗粒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手工监测);
2.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9张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颗粒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手工监测,其他监测因子排放浓度处于达标状态);
3.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4.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5.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6.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及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7.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19kt/a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榕连环评〔2022〕2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19kt/a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经连江连江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况);
8.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
供的《关于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19kt/a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19kt/a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
9.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烟气CEMS在线监测设施比对验收);
10.2026年3月24日,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1.2026年3月24日,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12.2026年3月24日,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13.2026年3月24日,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颗粒物及其他监测因子小时历史数据(证明你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颗粒物数据为0,其他监测因子数据正常);
14.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控设备最近一次校准至故障时历史数据(证明你公司CEMS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15.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期间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16.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福州山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关系);
17.2026年3月24日,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已登记备案);
18.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进行数据替代);
19.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废气2026年2月27日到2026年03月02日实时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数据失真,为0);
20.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和闽执法系统查询福州祺添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2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21.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2.2026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
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其他类 序号13 违法行为‘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安装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为2.5万元,应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贰万伍仟(¥2.5万)元整,并予以通报批评。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6〕0000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截止5月27日,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自2024年3月10日以来属于首次违法,近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稳定,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有及时组织人员维修,目前再未发生类似情况;同时你公司按规范要求报备,报备后平台对0值有剔除,颗粒物日均值影响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主动学法守法,如《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2.规范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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