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建议》(2110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海漂垃圾综合治理
1.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榕政办〔2021〕14号),市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2021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榕海漂办〔2021〕1号)。
2.建立“海上环卫”机制。我局就组建“海上环卫”队伍工作,4月中旬组织海渔局、城管委等相关部门和县区到厦门、海口调研。制定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力争年底前全市“海上环卫”队伍配备到位。
3.强化监督考核。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通过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对海漂垃圾治理情况开展考评。在重点岸段安装视频监控,完善分析预警到任务下发、处置、反馈流程,通过生态云平台对海漂垃圾进行智慧闭环监管。发现海漂垃圾问题督促属地限期整改。
4.加强资金保障。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海漂垃圾奖补资金50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共安排专项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日常治理。2021年省级财政下达奖补资金1007万元。目前已制定2021年省级、市级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向市政府申请下拨至沿海县(市)区。
(二)入海排污口监管
1.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入海排污口开展摸排工作,共排查入海排污口1115个(其中列入依法取缔5个、加强管理23个,整治提升409个)。目前入海排污口主要超标类别为沿海乡镇、农村排口,入海河流,水产养殖及沿海溪流、沟渠。
2.加强水质监测。我局委托第三方对罗源县、连江县、马尾区及长乐区的入海排污口每季度进行一次水质监测,目前已完成2021年第一季度监测;福清市入海排污口由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工作,已完成向社会第二次公开预询价。
3.推进分类整治。2020年12月印发《闽江口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沿海5县(市)区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印发了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全面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和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及流域综合整治。至今年第一季度,依法取缔类已完成整治3个,加强管理类已完成整治5个,整治提升类已完成整治15个,分类整治将于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建立湾(滩)长制
2021年5月,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榕委办发〔2021〕3号),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湾(滩)长体系,由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担任湾(滩)长。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设置相应的湾(滩)长制办公室,市级湾(滩)长制办公室挂靠市生态环境局,成员由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城乡建设、城管、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13个部门组成。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防范海洋灾害风险、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通过建立湾(滩)长制,进一步加强海湾管理保护,落实属地责任,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二、下一步计划
1.加快建立“海上环卫”队伍,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并做好与陆上环卫体系的衔接,保障上岸垃圾安全有效转由陆上环卫处置。强化督促指导,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考核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以罗源湾为试点,新增对入海排污口TOC(总有机碳)的监测,理清环罗源湾区域主要碳排放企业与主要海湾生态系统分布,识别主要“碳源”和“碳汇”类型。
3.推进实施湾(滩)长制,充分发挥湾(滩)长制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快构建陆海统筹、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领导署名:郑德源
联 系 人:潘嘉祺
联系电话:8332950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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