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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2019-08-30   来源:[科技局]   字号: |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8]23号)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培育壮大创新企业群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力度,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列入考核县(市)区创新发展的重要指标,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措施。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按《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条: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构建科技型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构成的创新企业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四条:强化民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第五条:全面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符合条件的双创平台按照《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给予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面积补助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执行。 

  第六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海洋新产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等主导产业;培育发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生物医药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民营企业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通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七条: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建设和发展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设备补助经费按省补助等比例配套。 

  第八条:扶持和培育民营企业创建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省级补助的30%给予奖励。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大力实施评选千名存量人才计划。选拔民营企业中具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对产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科技领军人才。 

  第十条:大力实施国家、省人才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在产业发展领域中能够代表全市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特支人才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省有关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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