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美云、陈家利: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精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美云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美云、陈家利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108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榕仲裁108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