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2-2500-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2020-09-29
  • 标    题: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供安〔2020〕273号
  • 发布日期:2020-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
榕供安〔2020〕273号
来源:福州市供销社 时间:2020-10-10 09:05

各直属单位,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省农资集团福州公司,各县(市)区供销社:

  经市社党委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社制定的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工作机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确保安全。

                                福州市供销社

                                    2020929

  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属地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时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文件,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市社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市社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社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直属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社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社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本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

  (三)统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的内容。党委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总体情况。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行政办公会会议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强重大节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每年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五) 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检查内容,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的领导,重视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推动将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布局,支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文化引领,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相关学习不少于1次。

  (七)组织本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季度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八)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按规定报告,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九)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做好烟花爆竹(仓储、批发配送、回收)等特殊商品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的安全。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专项整治、目标管理、诚信管理、责任保险等工作,推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十二)督导市社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点,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性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第五条 市社纪委书记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市社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市社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指导市社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四)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加强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督导市社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点,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性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市社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二)协助主要领导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三)协助主要领导统筹推进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管我社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协助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检查、考核及部门“三定”规定落实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市社机关及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负责我社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根据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季度会议及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重大节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每年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八)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救援工作,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九)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和科技支撑、责任保险等工作。

  (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点,负责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

  (十一)负责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性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第七条 市社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二)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组织分管处(室)和挂钩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分管处(室)和挂钩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三)指导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四)统筹推进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重大节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每年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五)组织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救援、诚信管理、责任保险、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进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实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整体方案,推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督促指导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加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七) 协助主要领导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 组织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九)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加强督导和检查。组织研究审查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点,负责分管处(室)及挂钩联系单位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

  (十一)负责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性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第八条 市社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处(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规划。

  (一)经济发展处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负责对市社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议事制度和季度年度例会制度;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起草市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专项规划等,指导直属单位的消防、防汛防台风等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及时向市社领导、省供销社、市安监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反馈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承担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处室组织开展对市社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二)办公室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市社机关办公楼日常安全管理、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市社机关安保工作以及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在市有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启动III级(及以上)响应指令后,负责安排市社值班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职责: 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市社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考核情况作为市社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和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负责市社统一组织老干部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财务会计处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信息化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时向市社分管领导报告并向经济发展处反馈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使用情况。

  (五)合作指导处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供销总店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监督9个供销总店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及时向市社分管领导报告安全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六)农业生产服务处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直属单位农药经营安全性的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对直属单位经营硝酸铵复混肥类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市社分管领导报告并向经济发展处反馈化肥、农药安全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七)监察审计室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职能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作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人员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监管中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及时向市社分管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廉政建设考核情况。

  (八)机关党委职责:全面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内容作为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文明处室等评先评优体系。

  第九条 市社各直属单位、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省农资集团福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四)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社经济发展处报送工作情况信息;

  (五)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九)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市社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社党委会议和市社行政办公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年初应当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安办备案。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市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市社班子和各处(室)以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落实监管职责,市社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一)市社每年与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115日前,应当向市社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各直属单位要与本单位所属网点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直属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市社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教育等重点工作进度情况;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年终述职必须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隐患通报、领导约谈制度。市社将对存在问题突出、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企业进行预警通报;对工作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社负责人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社给予通报表彰;对因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的,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分:在安全生产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在职责履职过程中保留完整、详实的过程资料的;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尽职尽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机制中的各直属单位,包含各直属单位、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省农资集团福州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机制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市社、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机制由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机制自202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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