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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熏蒸作业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_部门规范性文件_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熏蒸作业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04 15:26 浏览量:297
各县(市)区,马尾、长乐区发改局(粮储局),市粮食购销公司、米业公司、面粉公司、油脂公司、市辖区内所有粮食储备库: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福州市市级专项储备粮熏蒸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现就规范熏蒸作业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储备粮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应于熏蒸作业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按时提交《福州市储备粮熏蒸审批备案表》(附件)。其中市本级储备库实施熏蒸作业应向市粮储局进行备案;其他各县(市)区储备库,实施熏蒸作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局(粮储局)进行备案。
  二、熏蒸作业备案应按库点、分批次分别进行,并在《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中详细填写熏蒸对象有关信息。备案机关应在《福州市储备粮熏蒸审批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意见。无异议,则同意备案,及时反馈给备案单位,作为备案单位已实施备案的依据;有异议的,不予备案,备案表退回库方,库方改进完善熏蒸方案后再行备案。     
  三、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地方储备粮熏蒸备案管理台账,做好备案管理制度。
  四、未经备案不得实施熏蒸作业。因天气、人员、药剂购置等原因不能按期实施熏蒸作业的,或熏蒸方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附件:《福州市储备粮熏蒸审批备案表》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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