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说明

日期:2008-10-28 14:31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浏览量: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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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限价房平抑房价、解决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等功能,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原《福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十七条,主要围绕限价房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销售管理以及售后监管等环节增设了一系列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限价房原主要面向中心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供应。随着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明确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领域的空白逐渐显现,为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畴,主要通过限价房的方式缓解其住房困难。为规范限价房面向全市城区中等收入家庭供应销售的各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市制定出台了本《办法》。《办法》对限价房公开销售工作的申请、审核、销售、售后监管等一系列环节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办法》的颁布施行和相关保障落实工作的开展,将对缓解我市城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基于原《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形成,对原规定中关于限价房对接拆迁安置的部分未作更动,针对限价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部分增设了一系列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主要的反馈意见
    本《办法》自起草至上报市政府审议前,被征求意见机关对草稿基本无重大异议。
    四、重点条文说明
    (一)关于限价房的保障对象
    《办法》明确将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限价房供应范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限价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以及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同时,第七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销售,开发单位不得擅自销售”。
    (二)关于限价房的申请条件
    1、关于收入和住房标准。原《暂行办法》主要针对限价房面向被拆迁户供应,并针对限价房对接拆迁安置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办法》针对限价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申请条件增设了规定。第八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同时,为缓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对引进人才申购限价房作了一定的政策倾斜,引进人才有着独立的申请条件,第九条规定,“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购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限制”。
2、对于不得申购限价房的情况,《办法》也作了明确。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公开销售的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此限):(一)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二) 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其中第一、二款主要参考了经适房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款是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但不在我市市本级开设公积金账户的,不得申购我市的限价房”。
    (三)关于公开销售限价房的户型面积标准
    为明确限价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部分的户型面积标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限价房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前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具体房源组织、销售方案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申请和办理事项
    为建立限价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部分的销售管理机制,《办法》第十二条针对限价房的申购流程及售后管理等环节增设了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限价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1、公布楼盘信息,由市房管局通过报纸、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公开销售限价房的相关信息。2、受理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5)申请人和直系亲属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向市房地产档案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查档申请并由上述部门查档核实后开具,引进人才同此办理);(6)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交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引进人才批文;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并同意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二)审核 。1、初审: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批:市房管局按规定对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三)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顺序。公开摇号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各有关开发单位配合实施。各有关开发单位应拟定公开摇号工作方案并报市房管局审定,现场摇号工作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经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由市房管局在报纸、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公布。(四)选房和销售。开发单位根据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拟定本项目选房、销售工作组织方案和销售合同的详细条款并向市房管局报备。选、售房时间、地点以及签订购房合同等有关事项由开发单位负责通知购房人。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申请人在办理限价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限价房申请审批表》。”
    (五)关于限价房的售后监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属于社会保障房范畴,其售后监管工作须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为此,《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