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住改商”及违章装修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解读

对不整改物业企业限制招投标一年或二年
日期:2012-09-29 10:16 来源:福州日报 浏览量: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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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市民对物业服务小区内“住改商”及违章装修行为的投诉量持续上升。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住改商”及违章装修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住改商”及违章装修行为监管工作,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给予黄、红牌警告,限制招投标一年或二年。

  通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住户的巡查监督,对小区住户房屋使用异常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并建立管理档案。

  通知指出,对巡查发现物业服务小区内出现“住改商”行为或接到业主有关“住改商”行为投诉的,物业应要求相关“住改商”住户提供经由本栋建筑物内相关业主同意的书面签字材料及相关合法经营的证照。如“住改商”住户未提供以上相关材料,物业应对“住改商”住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物业服务小区违章装修行为监管工作,通知要求,物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局,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让物业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过程中居民投诉的物业管理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解决物业小区突出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物业企业未按有关“住改商”和房屋装饰装修规定进行服务管理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要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还要给予黄、红牌警告,限制招投标一年或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