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登记中心就房产手续办理答疑解惑

日期:2013-03-22 10:48 来源:福州日报 浏览量: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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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务院2月20日发布“国五条”后,前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市民增多,其中出现了不少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针对许多市民关心的房屋登记、房产归属、房产赠与等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

  问: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如何界定?

  答: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三是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在2012年6月1日以后的(存量二手住房以申请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凡在此之前备案登记的,按原标准执行。

  问:什么是异议登记?

  答: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问:如何办理异议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工作时限多长?

  答:异议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报告(标明确切的房产坐落及产权人);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登记房产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同等)。

  还要注意的是,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申请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证明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取得方是否可凭经民政部门留档确认的离婚协议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地产登记应当共同申请。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不同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它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能单方申请登记,需离婚当事人双方会同申请登记。 

  问:房产赠与申请房屋过户是否必须先办理赠与公证? 

  答:房产赠与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虽不再要求先办理赠与公证,但地税机关委托我单位代征个人房产转让税费,如属直系亲属间赠与,赠与方申请减免转让税费的,应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办理减免手续,赠与合同的公证词中应确认赠与双方的亲属关系,因此,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因税费申报需公证。申请赠与过户必须双方会同申请登记,对提交赠与公证的申请人,公证书中出赠人或受赠人有明确委托一方代为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由受托人代为申请登记。另因直系亲属间赠与和非直系亲属间赠与需缴交的税费不同,对直系亲属间的赠与,申请人提供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中的证词应明确赠与双方的亲属关系。 

  问: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因故要求不再办理了,是否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相应规定: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我市现行房屋登记采用电子登记簿,在房屋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即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对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申请人在缴税领证之前因买卖合同解除等原因需撤回登记申请的,应持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共同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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