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点解读
1.出台背景。为规范我市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初等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4】7号)、《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印发)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试行)。
2.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含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工读学校的小学阶段,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如何取得小学学籍。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盲、聋、弱智、自闭症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4.如何申请缓学或免学。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延缓入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5.小学如何分班。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6.小学班额规定。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特殊情况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7.如何修改学籍信息。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修改学生学籍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8.学生如何升级。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9.学生能否留级。原则上不留级,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10.学生如何休学与复学。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11.学生如何转学。(1)什么情况可以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或者符合其他政策照顾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学。(2)转学怎么办理: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福建省普通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申请表及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办好后,电子学籍由转入学校发起,转出学校及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分别核办,不需要家长办理。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3)转学办理的时间: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12.学生毕业的规定。学生学完小学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
13.对学生的考勤规定。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14.对学生的评价制度。学校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呈现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综合素质评价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15.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制度。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在学校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劝退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