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工作,2004年11月开展五城区残疾人代步车置换工作,每辆新车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共置换832辆,并予免费上牌发证,近几年又新增注册车辆264辆,目前五城区残疾人代步车共1096辆,5种款型,均为无斗篷和载人装置的轻便型残疾人代步车。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修订及出台,我市及时调整残疾人代步车管理机制,修订了《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非法营运执法主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调整为交通部门,之后交通、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了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但近期由于道路交通拥堵、出租车难打,残疾人车随叫随停、价格低等原因,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边整边冒,禁而不绝,甚至不少是正常人驾驶,有的还擅自安装斗篷(雨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正常使用代步车的权益。
今年5月,市各民主党派提出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后,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共同在福州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违法违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整治改装残疾车、无牌无证残疾车、健全人驾驶残疾车、残疾车路边乱停靠、残疾车闯禁行、残疾车非法营运、制售超标残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此,法制办牵头起草了《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管理制度(第五条)
2014年4月出台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也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销售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确定了合格产品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登记报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销售超标准电动车时才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目前已开展残疾人车辆管理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杭州、温州等基本上也都建立了此项制度。在目录编制主体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残联会同市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编制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为严格控制和预防残疾车用于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我市道路通行管理的情况,在符合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发布国家技术标准《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的基础上,在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列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排量、车型和装置等问题:一是规定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排量。按照国标,机动轮椅车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排量小等于50ml)和普通机动轮椅车(在50ml和150ml之间),根据我市道路交通以及之前置换车型均为50ml以下的实际情况,选择列入目录的残疾车为50ml以下;二是规定必须单人单座,使车辆不具有非法营运的条件;三是规定了不得安装遮雨棚。国标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安装遮雨棚后,不但不利于行驶安全、影响市容市貌,还为利用残疾车进行非法营运提供了便利,因此,《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安装。
(二)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管理(第六至第八条)
为规范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从加强源头管理出发,规定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六条);二是明确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在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查验购买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下肢残疾人证明并予记录(第七条);三是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八条)。
(三)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制度(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至十七条对登记的条件、实施主体、程序等都作了规定,明确要求今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允许登记报牌的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产品目录,登记工作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管理办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销更新、补办牌证、转让登记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四)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打击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的残疾驾驶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违法的非残疾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因我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补贴购买、置换的,这类车辆按规定只限定于下肢残疾人出行使用,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在为提供补贴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要求车主必须签订保证书,承诺不得对选购的轮椅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不得用于非法营运”的要求,在实施方式上,《管理办法》明确由政府提供补贴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联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残疾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等违法行为(第九条)。在执法实践中,交通部门发现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应当将查处情况通报残联,经核查属于政府提供补贴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残联依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