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号),对“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由市农业局代拟的《福州市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加大扶持力度
我市各级财政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粮食播种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县级财政将对建立土地托管公司或“土地银行”等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给予资本金扶持;对符合申报条件且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对经营连片500亩以上的业主,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五新”技术应用推广等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面积、规模、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推动金融机构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市将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可在10万元以上;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会员建立担保基金,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按年度为农户提供生产性贷款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对大学生“村官”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建农民合作社,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我市也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今年已在闽侯县、永泰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试点,2017年在全市陆续推开。农户自愿流转其全部家庭承包地的可优先安排劳动技能培训或向城镇转移,从事二、三产业的可优先享受信贷扶持、税收优惠。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上级部署,2015年完成福清市整市,罗源县飞竹镇和闽清县雄江镇及闽侯县白沙镇新坡村等10个村试点任务,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目标任务。在财政补助上,市级按照耕地面积每亩10元标准给予各县(市)区工作补助,分年度拨付;同时,对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分别再追加50万元补助,分年度拨付。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鼓励承包农户、专业大户、种养能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积极组织撂荒抛荒耕地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县(市)区、涉农乡镇(街道)、村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和服务点,主要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对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建立土地托管公司或“土地银行”等,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同时,各地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快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市、县、乡分级建立家庭农场信息库,市级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市级示范场,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市级示范社,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积极引导、鼓励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