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进一步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缓解能源压力、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2013年以来,制定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为示范推广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省政府也制定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等政策,要求各地制定落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福州市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从车辆上牌、财政补贴、政府机关和公共领域使用、充电桩建设、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已达2196辆(含公交车970辆)。但与预期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2013-2015年,省里下达目标为2690辆。我市完成推广应用1841辆新能源汽车(含公交车);2016年省里下达的目标为1000辆。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空档期(上一轮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13-2015年)等因素影响,截至2016年底,我市共新增推广应用400辆(均为乘用车辆)左右,与目标差距较大。全省与我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依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为此,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我市出台了《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目的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工作部署,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
二、政策依据
福州市《暂行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有关文件,在充分调研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基础上,结合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1. 补助车型
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2016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或在每年12月购买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二手车不享受地方财政补助;享受福州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3.补助方式
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每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
4.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5.补助程序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完成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参照申请中央补助的材料要求)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公示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购车补助资金通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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