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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判中,李宝俊仍和庭审时一样坐着轮椅,花白的头发有些凌乱。开庭前,李宝俊的身体出现状况,法院准许他坐轮椅出庭。
在该案庭审时,李宝俊辩称,自己和施工方签有合同,施工造成的问题自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与己无关,而自己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李宝俊、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和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在庭审中互相推诿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李宝俊虽然和山东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李宝俊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该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李宝俊又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施工队接手该工程,该建筑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工程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李宝俊以业主的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要求,且在施工人员提出问题后,李宝俊仍予以坚持。
庭审时,李宝俊的辩护人曾提出,李宝俊适用于缓刑。法院认为,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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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挖地下室,造成严重后果,不仅行政违法还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建设者来讲,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私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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