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5-27 16:22 来源:公路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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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部门应对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福州市公路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专项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统筹建设和管理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着力提高抢通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队伍体系。

  第三条 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主要是应对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毁导致通行受阻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 队伍组织体系

  第四条 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分为市级应急抢通队伍和分局应急抢通队伍。

  第五条 市级应急抢通队伍主要包括钢桥架设队伍、机械化抢险队伍。

  钢桥架设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公路桥毁路断后支援分局架设临时公路钢桥,以及完成市局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械化抢险队伍的主要职责是支援分局劈裂岩石、清理土石溜方、抢修便道、协助架设钢桥等,以及完成市局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分局应急抢通队伍主要职责在分局应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通抢修工作,必要时根据市局防汛指挥部调度指令支援其它分局的抢通抢修工作,以及完成市局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队伍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级应急抢通队伍由应急保障处负责组建,其中:钢桥架设队伍设2支机动队,分别为钢桥架设机动一中队与二中队;机械化抢险队伍主要由装载机、挖掘机和岩石劈裂机等抢险机械及操作手组成。

  第八条 市级应急抢通队伍的人员、机械设备从分局及应急保障处抽调,各支队伍人员均不少于30人,根据管理需要可分别设队长、副队长、联络员等,并履行相应职责。

  钢桥架设队伍和机械化抢险队伍人员名单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由计养科、劳资科和机材科负责更新。

  第九条 分局应急抢通队伍由各分局根据市局相关科室指导意见并结合分局实际组建,以各分局自有机械设备及分局职工为主,不足的可雇佣社会机械和操作手。根据防汛抗台需要,分局也可雇佣1-3支社会抢险队伍(包括在建工程施工队伍)。

  分局应急抢通队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需报备市局应急保障处(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 各分局应根据应急保障处要求选派合格的队员和抢险机械,保证市级应急抢通队伍人机匹配。分局选派的队员平时服务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归属原单位管理;应急、培训或演练需要时应服从应急保障处调配。

  第十一条 抢通队伍队员应配备统一装备,并在显要位置喷涂“公路抢险”标志。队员参加应急抢险时应统一佩戴安全帽、身着安全标志服,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遵守作业区布控要求。抢通队伍队员所属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市局防汛指挥部负责应急抢通队伍的统一领导和调度;市局防汛办负责抢通队伍调度指令的上传下达;应急保障处负责市级应急抢通队伍的培训、演练等以及根据市局防汛办的调度指令具体落实市级应急抢通队伍的调度工作。

  第四章 队伍指挥与调度

  第十三条 应急抢通队伍坚持“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管理理念,认真履职,提升水平,服从调度,保障有力。

  第十四条 启动防汛抗台预警后,各单位应急抢通队伍队员及机械应根据预警级别立即进入在岗待命状态或在单位指定地点集结,市级抢通队伍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在机械属地单位在岗待命或集结,并随时做好参加救援和抢通工作准备,其中钢桥架设队伍根据市局防汛指挥部要求进行集结。应急保障处需抽调分局抢通队伍人员集结的,各分局应服从调配。

  启动Ⅱ级及以上预警响应措施的,各分局至少需备勤1支抢通队伍,包括:装载机2台、中小型挖掘机各1台、平板车2台、社会雇佣工人20人;应急保障处至少需备勤中型货车3辆、吊车(8吨及以上)1台、平板车1台、工人8名。备勤机械要求人机匹配,以单位自有机械为主,不足时可雇佣社会机械。

  第十五条 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灾情后,各分局防汛抗台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分局应急抢通队伍开展抢通工作,原则上应优先调动分局自有抢通队伍,自有力量不足的可调动社会抢通队伍。

  第十六条 分局抢通队伍力量不足时可向市局防汛办申请增援,并填写附件二《福州市普通专养公路应急队伍调度申请表》(可以电话、微信、传真等形式先上报,并在一周内补报)。

  第十七条 抢通队伍跨辖区调度申请原则上由市局防汛指挥长审批,现场由市局防汛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的由该副组长审批,其中钢桥架设队伍的调度申请由市局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经审批后的调度工作指令由市局防汛办下达给应急保障处,应急保障处应根据调度指令具体负责应急抢通队伍的调度及协调工作,并同步反馈市局防汛办。

  第十八条 相关分局在接到应急保障处抽调指令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抢通队伍赶赴增援指定地点,抢通队伍的运输车辆由支援的单位负责。

  支援的抢通队伍应服从受支援单位的统一指挥、管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Ⅱ级及以上预警时按规定进行备勤的,市局机材科于年终时原则上按每天15000元×备勤天数(即Ⅱ级及以上预警启动至终止天数)下达各分局备勤包干费列小修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分局小修养护经费开支;应急保障处备勤经费按实际开支由机材科核定下拨。

  第二十条 支援的应急抢通队伍往返运费以及支援期间的人员食宿、机械维护、设备转移、加油消耗等所有开销费用均由受支援单位负责,受支援单位应做好费用统计和相关票据材料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抢通队伍队员每次完成抢通任务后按规定适当给予加班津贴,费用列入抢通经费开支。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保障处应根据市局防汛抗台应急演练计划落实安排演练活动(包括市级、分局抢通队伍联动演练),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演练活动应强调实战性,注重协同配合,通过演练提升团队协作和快速处置能力。分局每年应自行安排分局应急抢通队伍演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急保障处每年应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抢通队伍队员进行机械理论知识和实战操作培训,不断提高抢通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表现突出、受省市领导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嘉奖和表彰。应急抢通队伍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聘、评先选优、职工疗休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调派集结、指挥管理,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以及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不力(如被省级媒体曝光、被社会投诉以及受省领导批评)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局效能办按相关规定追究涉事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再细化相关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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