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路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7-06-14 17:19 来源:公路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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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路养护机械化发展,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公路养护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的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机械设备(含车辆等,以下简称机械)实行市公路局、局属单位和公路站三级管理。市公路局对全局机械实施综合管理,把握国家相关政策、法令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贯策执行,按照养护机械化需求合理配置机械资源,督查各单位机械使用情况;局属单位对机械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建立机械档案,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机械具体维修保养和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公路站是养护机械使用责任者,应做好机械日常保养和安全使用。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至少配备1名或1名以上熟悉机材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机械的配备、使用、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真执行上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均应建立帐卡,每年必须做好年终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购置的机械自接收之日起要建立包括随机原始资料、机械技术试验、验收记录、交接清单、履历书等技术档案。机械的使用、年检、大修理、事故等情况应及时记入档案,机械调动应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

第六条  养护机械外观以桔黄色为主色调,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上标示路徽标志和“公路养护”等上级规定的标识。

第七条  班站配备的养护车辆不能作为分局机关行政管理车辆使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调用应报市局审批;公路应急抢险时,可临时调用,抢险工作结束后立即归还班站。

第三章  机械配置管理

第八条  机械的购置(更新)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求合理编制下一年度的机械购置(更新)计划,机械购置(更新)计划应于每年7月份上报,经市局审核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械采购应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服从全局公路管养工作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积极配合机械统一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不办。

第十一条  机械购置(调拨)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增加(调拨)手续,并同时录入省局养护管理系统机械设备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须报废的机械先上报市局初审,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残值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  不适用的机械可提出处理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公开拍卖处理。

第四章  机械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养护机械使用费以上一年底机械拥有量编制计划,下达包干使用。施工机械等专用机械使用费在小修定额或专项工程项目预算中编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做好机械使用费核算工作,根据机械(及车辆)说明书提供的资料、机械实际耗用情况和物价指数,综合定出各种机械(及车辆)的费用(或油耗)额度,强化机械使用费控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机械的技术状况及大修理周期编制机械大修理费用计划,报市局审批。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出租、报废回收及转让拍卖等收入统一上交市局。

第五章 机械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械的使用必须执行人机固定的原则,机械、车辆应实行定人定机()管理。

第十九条  机械车辆应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审验,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使用,车辆还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机械原则上在辖区内(管养公路范围内)使用,机械跨辖区使用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本单位养护生产需要而跨区域使用的(福州地区内),必须由机材管理人员报经单位领导审批。

2、地方政府特别需要,商请调用养护机械支援地方使用的,应报市局审批。

3、地方政府因应急抢险需要商请调用机械,可先调用,然后再报备市局。

4、局属各单位间养护生产需要,需调用大型专用机械和抢险机械跨地区使用的,应报市局审批。

对不按规定调动使用机械造成经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了防止车辆动力及传动机构失养造成机械过度磨损伤害,所有车辆都要实行强制性“三清”保养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管,确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机械的日常例保工作,保持机械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各部连接安全可靠,动力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无异常响声,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气设备齐全可靠,防止设备早期老化损坏。机械因疏于保养,造成早期老化损坏的,追究操作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公路抢险救灾和处理应急事件需要,每台抢险机械原则上要配备2名(以上)操作手,1名为本机保管责任人,其他人作为副操作手。应急保障管理处根据“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办法”做好人机匹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听从指挥,正确使用机械,充分发挥机械效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台班结束后,机械操作人员要及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和机械的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修机械、车辆按规定修理项目严格把关,机管和操作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局每年上半年进行全面的内部机械年检。

第六章 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做好操作人员上岗前安全操作培训,按照上级部门对作业人员相关要求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即所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杜绝违章操作。机械上路作业应按规定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机械操作人员要爱护机械、车辆,每天开机、出车前要认真执行例行检查,保证安全性能有效工作,机械不得带病和超负荷运转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第三十条  车辆出车前应进行必要的常规安全检查,收车后要做好例行保养、停放在车库内,妥善保管。车辆保管不善或丢失,追究当事人员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养护车、清扫车等在作业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安全布控,开启作业警示灯。

第三十二条  报废机械不得再继续使用,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材管理人员要落实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机械事故,对于重大机械事故,要如实报告市局;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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