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需要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7-09-13 10:26 来源:体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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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市体育局联合市卫计委、市安监局抽查了福州市的几家游泳场馆。被抽查到的几家游泳场馆均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救生员配备齐全,拥有救生圈和救生杆等救生设施。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场馆救生员排班信息未悬挂在馆内,深水区和浅水区分界线不够明显的问题;个别场馆存在安全措施、卫生制度、应急救护预案等未按要求悬挂在馆内,救生员充当游泳教练等。检查组当场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并书面通报所在地文体局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案例点睛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本案中,被抽查到的几家游泳场馆均表示会严格按照检查组的通知,积极配合所在地文体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并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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