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二)

日期:2017-12-06 17:16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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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将其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培育壮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

  1.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品牌拓展计划,鼓励文化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2.评定市级文化示范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市级文化示范企业。首次获评市级文化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获评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在3年内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3.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文化产业园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在3年内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4.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3年内不重复奖励。

  5.加大对原创文化项目的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25万元(省级)。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三、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6.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后可享受《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榕经技术〔2014〕29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

  7.促进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载体建设,提升三坊七巷、马尾船政、昙石山遗址等文化旅游项目,推出一批具有福州文化特色的旅游创意产品。利用新兴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育新兴业态,发展文化电商服务。在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时,对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项目予以倾斜。

  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8.加强文化产业交流平台建设。鼓励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文化类展会,展会的主办方可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56号)享受扶持政策。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赴外参加国际性、国家级文化类展会,对于我市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化企业赴外参展,给予经费支持。

  9.加强榕台文化产业交流合作。鼓励台湾青年来榕创办文化创意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经认定后可享受《福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5〕236号)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台湾相关机构来榕投资建设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举办文化产业活动。

  10.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推动我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政策

  11.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市场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社会资本和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切实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12.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对民营剧团在政府采购、展演赛事、文化交流、文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一视同仁。民办演出团体在市属的广场、剧院举办公益性文化演出时,适当减免场租费。

  1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我市文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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