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05-22 16:02 来源:民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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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于2017年9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推动解决基层能力薄弱等问题,提高基层服务效能和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贯彻民发〔2017〕15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以下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作出具体规定: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1.购买主体。规定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其他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承接主体。规定承接主体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确定。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救助服务组织,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

3.购买内容。规定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

4.购买机制。规定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同时,规定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

5.购买经费。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资金使用范围分别列支。

6.监督管理。规定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3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关事项。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服务职能。要求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

2.充实工作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5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5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分别纳入农村“六大员”、社区工作者序列。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支撑作用;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快实现运营主体多元化、供养服务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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