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解读

日期:2018-06-11 15:36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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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2017年1月中旬,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紧接着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配套政策。2017年9月30日,市政府研究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将上级要求与我市实际结合,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增强我市在实际利用外资方面的优势,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 

  三、主要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799号)内容包括共11条措施,主要围绕经营贡献奖励、高管生活、实际到资、重大项目引荐、增资扩产、招大商、外资用地、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鼓励和扶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经济贡献奖励。主要是采用类似“免二减三”的做法,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新设单个外资企业在享受政策的五年中,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还可享受推动创新十项政策中的有关人才鼓励政策。 

  (三)实际到资奖励。主要是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奖励。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设立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委托中介机构或招商顾问等,帮助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龙头企业。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 

  (七)加大用地支持。一是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二是在厂房改造、利用工业土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支持。三是对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其余几条措施分别从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科创支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扶持与奖励。另外,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本级承担,五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市区各半,县(市)、高新区企业及人员奖金自行承担。 

  四、《实施细则》解读 

  《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榕商务外资[2018]13号)经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2月24日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细则总共4章16条,是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定义和申报程序,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含2条,第一条提出了实施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包含8条,其中,从第三条到第七条分别明确申请经济贡献奖励、高管生活补助、实际到资奖励、增资扩产奖励、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委托招商的申请流程;第九条明确了外资功能性机构具体定义及外资总部企业奖励的相关依据;第十条明确了符合科创支持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的相关依据。 

  (三)第三章申报程序包含4条,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奖励资金的具体申报程序;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第十三条明确奖励资金的来源;第十四条提出了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包含2条,其中,第十五条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之外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十六条明确的本细则的实施日期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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