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8-11-01 15:00 来源:国资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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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

2006年市国资委成立后,为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出台了《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3号)。该暂行办法已执行11年,其中的交易范围、审批权限和交易方式等与目前的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2016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根据32号令和《关于公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榕国资综2017526号)及简政放权的精神,需对榕政综﹝2006183号进行修订,出台新的《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榕政综20182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以适应当前的国资监管需要。

二、新办法的具体内容

    新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关于交易范围方面

新办法的交易范围与32号令一致,将资产交易的范围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三个部分与榕政综﹝2006183号相比,增加了企业增资部分,今后增资扩股等事项需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关于审批权限方面

1.根据审批管理权限,新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2.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根据资产交易内容的重大程度和金额不同,新办法明确了分别由市政府、市国资委、市直部门及所出资企业对产权转让(含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增资(含非公开协议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1)市政府批准事项包括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增资行为;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的非公开协议增资;因所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的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资产(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转让行为;

(2)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批准事项包括所出资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的;所出资企业转让非重要子企业以及三级以下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行为及增资行为致使该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企业原股东增资;资产(账面净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转让行为;

(3)所出资企业批准事项包括上述以外的产权转让行为、增资行为和企业资产(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下的转让行为,其中:处理报废设备金额(账面净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所出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关于审核内容方面

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交易事项,新办法更加细化了产权转让(含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增资(含非公开协议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分别需要提交审核文件内容

关于交易信息发布和平台方面

依据32号令,新办法根据转让标的情况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其中: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信息预披露;企业增资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项目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高于1000万元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关于转让方式方面

    相比榕政综﹝2006183号中产权转让主要采取的拍卖方式(主要是二次竞价),新办法规定了竞价可以采取拍卖(含二次竞价)、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方面

对资产交易的监管,新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各自所需承担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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