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人”参加工作时间的界定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1998年12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即为“新人”。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二、关于“缴存至满20年止”的理解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新人”住房补贴缴存至满20年止。20年(240个月,下同)期限按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编制时起算,进入编制时间由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如下:
(一)1998年12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并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存时间从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时间点起算按月缴存至满20年止,因各种原因(包括因原不符合办理条件后政策调整符合办理条件的)未能及时办理缴存手续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缴存手续后为其从起算时间起按相应年度月缴存基数的16%一次性补缴未缴存的住房补贴。从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入另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含多次变动情形)的,缴存时间从第一次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时间点起算,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该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限及相应月缴存基数的16%予以缴存(补缴)。若在省城某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因单位确实未实际启动(整个单位未启动)住房补贴缴存工作而不能办理住房补贴补缴手续的,由现工作单位累计缴存至满20年止。未缴存满20年因各种原因调离(含离职)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缴存至工资停止发放之月止。
(二)符合“新人”标准的从外地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含多次变动情形)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前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或住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享受“新人”住房补贴。在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前已享受过按月或按年度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已缴存的期限应当从20年的期限中扣除,累计缴存至满20年(省城缴存期限加外地缴存期限)止。缴存不满20年即退休的,缴存至退休时止。在外地根据属地政策已经一次性补贴到位的,不能再申请省城“新人”住房补贴。
(三)退出租住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单元房、过渡房、午休房、集体宿舍)且符合“新人”标准的人员。根据榕政综〔2002〕38号文件精神,职工不能重复享受住房福利待遇。但退出租住公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其缴存起算时间为其进入编制的时间至缴存满20年止,租住公房的时间视同已经享受住房补贴,租住公房的期限从20年期限中予以扣除。实际缴存期限加承租公房的期限未满20年即退休的,缴存至退休时止。以市场租金或部分市场租金承租公共租赁房的,不影响“新人”申请住房补贴。
(四)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的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给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住房方面奖励的,不影响其申请住房补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缴存基数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为便于管理、规范做法,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公积金缴交基数为职工缴存16%的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
四、档案管理
各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住房补贴缴存档案,建立花名册,完善住房补贴工作台账,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应当注明停发原因和已发放的期限,便于管理。
五、关于追责机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新人”住房补贴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审批单位追回已缴存住房补贴本息并予以严肃处理;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的,移送同级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