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9-03-12 10: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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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7和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从市级其它部门或是其它部门整合的用于贫困村整村推进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建设的资金比照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发展、老区发展、少数民族发展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扶贫开发等其它重点事项。

  扶贫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扶贫、山海协作、贫困村发展、贫困劳动力培训、小额信贷贴息(风险金)等方面。

  少数民族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乡(村、自然村)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老区发展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老区村生产发展项目等支出。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力相对困难县、贫困革命老区乡(村)、贫困少数民族乡(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和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市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地应当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完工的建设项目要限定时限、及时办理资金结算。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统计月报制度,每月对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结余结转等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结余结转率,共同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与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农业局(扶贫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商财政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局将专项扶贫资金按规定的要求下达到有关市县。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督促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农业(扶贫)及各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组织资金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结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扶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扶贫)及各级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创新监管方式,通过福州惠民资金网和财政扶贫资金在线监控系统,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资金依规及时足额拨付与发放。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委办公厅《福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榕委办发[2017]16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具体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制定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项,遵照中央、省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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