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册

日期:2019-03-19 11:04 来源:科技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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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宣 传 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3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  摘自十九大报告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对各级科技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摘录,特编制了《福州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册》。

本手册摘录的所有政策及相应的申报通知可在“福州科技网”www.fuzhou.gov.cn/zgfzzt/skjj/kjzl或关注“福州科技”微信公众号查询。各项业务的办事指南进入“福建网上办事大厅” (http://fz.fjbs.gov.cn),切换至“福州市”进行查询或办理。各项优惠政策的内容、依据以出台的原文件为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3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4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5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7

六、双创奖励……………………………………….8

七、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9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10

九、高层次人才奖励……………………………… 12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里对新认定国高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科技部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主要优惠内容:

经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三级奖励20-200万元。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里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申请基本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省科技厅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2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要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2、市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高企认定不重复奖励)

3、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

4、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

申请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 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等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1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申请基本条件:

1、按规定填报《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设立研发经费辅助帐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受理部门: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上半年531日前申报,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下半年异议项目鉴定,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二)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

主要优惠内容: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4%计算补助经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2%计算补助经费。
    2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申请基本条件:

1、按规定填报《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

2、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万元以上,设立研发经费辅助帐。

政策依据:

省政府《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受理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申报流程: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县区推荐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申请对象: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

申报流程:每年申报1次,以省科技厅申报通知为准。

 

 

 

 

 

 

六、双创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申请对象:获得相应认定称号的福州市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一般每年申报1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申请对象: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市政府《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福州技术市场

申报流程:  一般每年申报1次,以我局申报通知为准。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市里对列入国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对象:

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的福州市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以我局转发省科技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根据我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省、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

申请对象: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在榕高校科研院所。

项目类型:

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市校合作项目、农业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资助方式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政策依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受理部门:福州市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申报流程:以我局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九、高层次人才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①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②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2、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①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3、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受理部门:福州市人社局

申报流程:以市人社局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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