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0-01-15 16:49 来源: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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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9月2日,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将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这一类别纳入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范畴,具体信用考核工作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为贯彻落实省级工作部署,规范全市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厘清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安监机构在信用考核中的职责和工作,明确考核方式、范围、内容和标准,根据闽交建〔2018〕130号、闽路农〔2019〕8号、闽路办农〔2019〕函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推行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以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充分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决策要求,借鉴其他行业、兄弟地市先进管理经验,形成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书面征求了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本管理办法。并书面征求了省、市、县两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吸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考核流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要求、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列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人员实行信用考核。 

(二)职责分工。明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安监机构的职责,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包括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核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公示考核评分结果,并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具体市本级信用考核评价,汇总整理全市各标段考核得分等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参建企业、人员考评工作,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市级监督的项目,县级质安监机构不再考评。 

(三)信用登记。明确了全市农村公路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日常维护主要工作内容、要求。 

(四)信用考核范围。明确了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的,且施工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县、乡、村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纳入年度信用考核。 

(五)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明确了纳入信用考核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从业主要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开展考核的时间、频率和流程,信用考核方式等。 

(六)信用结果。明确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安监机构在农村公路信用考核结果中评分权重及信用考核结果适用情形。 

(七)信用考核人员及行为管理。对参与信用考核人员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四、主要文件依据 

(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8130号) 

(二)《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 

(三)《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农〔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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