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06 16:08 来源:高新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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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3个合并、1个简化”,对现行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差异性,《通知》只明确了改革的思路、方向和原则性规定,对地方负责的具体事项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可操行性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合并”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改革措施,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规范证书格式。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是办理权限。一般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现行的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负责办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与选址意见书不一致的,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调整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层级一致。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中跨设区市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二是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经省自然资源厅转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后,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预审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是申报材料。合并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最大简化,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需要同时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的,可以统一委托、统一编制、统一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四是办理时限。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40%,为12天,其中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在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一是办理权限。合并后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由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负责办理,划拨决定书核发层级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将划拨决定书核发层级调整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层级一致。  

    二是办理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合并办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是申报材料。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需提交申报材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梳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办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最大简化。  

    四是办理时限。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审批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40%,为12天,其中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和社会投资房建类、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在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一是多测整合。“多测合一”具体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程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办理。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应采用国家规定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按规定报批。政府投资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免费向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提供。  

    二是多验合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多验合一”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牵头处(科、股)参与联合验收。  

    (四)加强服务监管  

    一是落实责任。明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结合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优化办事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  

    二是强化监管。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统一证书。各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标准格式自行印制证书,免费核发。有条件的市、县要大力推进电子证照,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涉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将该用地预审意见的内容作为证书附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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