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22 09:45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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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法》共九章一百零九条,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和要求。

  (一)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强调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同时,还明确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是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六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制定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二)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一是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还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二是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三是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四是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要求。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加强了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

  一是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二是强化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三是突出主体责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北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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