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7 15:33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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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规〔2023〕8号),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

  一、修订背景

  2011年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现已实施10余年,根据《意见》,较大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属政府所有,较小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业主共有,但未界定规模大小,且部分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未在《意见》中明确,随着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权归属及配套移交。为此,经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开展《意见》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本次文件修订主要包括完善配套设施权属分类内容、依据文件及部门名称修订等方面内容。

  (一)优化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二)不按规模明确公共配套设施归属

  不按“较大规模”“较小规模”划分公共配套设施归属,根据现行的省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居住区配套建设标准(省住建厅《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2017年))及我市实际,按规划功能公共属性划分配套设施权属并规范表述。

  (三)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修订内容包括:

  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增加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办公及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社区服务站。

  2.医疗、文化、社会福利及公用设施,按现行配套设施配建有关规定对相关表述进行规范优化、补充:(1)医疗卫生设施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服务设施等,删除综合医院、护理院;(2)文化体育设施增加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活动室;(3)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4)公用设施增加“三合一”“四合一”环卫设施。

  (四)属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修订内容包括:

  1.增加补充为业主服务的配套用房(主要为水、电等公用设施)。

  2.增加垃圾分类屋(亭)、快递服务用房。

  3.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增加人防专用设施为业主所有。

  (五)部门表述及适用文件修订

  《意见》中“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表述修改为“资源规划部门”,“房屋登记机构”表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意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改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六)完善管理要求

  1.在土地出让、方案审查阶段,进一步明确项目配建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产权归属及移交要求,规范配套设施名称表述及方案设计,保障配套设施移交顺畅推进。

  2.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规划要求开展公共配套设施设计、建设,规范配套设施名称表述及方案设计,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功能。资源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属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县(市)区政府应在一周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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