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买车!福州出台12条措施

日期:2023-05-08 19:54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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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  

  

东南汽车城。(资料图)

福州出台12条举措,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出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东南汽车城。

工作方案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详情↓ 

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1.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光储充检智能超充站。企业供图

3.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4.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5.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东南汽车城。

6.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7.鼓励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8.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9.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江阴港区出口新能源汽车。

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10.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公共停车场。

11.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12.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上述措施除特别说明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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