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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控区集中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_规范性文件库_
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控区集中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FZ00100-0200-2016-00034*@*榕政综〔2016〕1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2016-04-09*@*关于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控区集中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 2015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镀工业集控区选址及建设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07〕44号),现就电镀企业进入电镀工业集控区进行集中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业准入

  按照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将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纳入规范条件评审范围,不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均属不规范企业,应予淘汰。凡新、扩、改、迁建的电镀项目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对确需紧密配套、工艺技术要求高、污染治理技术先进的电镀工序、车间的企业,经经信、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审核后,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的,按榕政综〔2007〕44号文件执行。对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

  二、加强环境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镀企业的环境管理,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提倡节水、节能,采用低毒和无毒生产工艺,组织力量严厉打击不法电镀企业和电镀“黑点”,对非法的电镀企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维护电镀市场秩序,积极引导电镀企业向电镀工业集控区转移。经信、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入园审核,对申请转移到电镀工业集控区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实施。电镀工业集控区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规范要求管理入园企业。

  三、奖励搬迁改造

  鼓励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控区改造提升,对位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的电镀企业,按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若干政策》(榕委办发〔2015〕42号)实施搬迁改造奖励。

  1.搬迁首付款。搬迁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进行新项目建设的,以不低于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 50%的首期付款作为搬迁企业的启动资金。

  2.搬迁交地奖励金。鼓励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3.搬迁改造奖励金。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且已搬迁到电镀工业集控区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其新厂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按其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搬迁交地奖励金)部分的30%给予奖励。搬迁改造奖励金最高不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搬迁交地奖励金)的30%;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一年,奖励金减少三分之一。奖励金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新厂工业项目进度予以分批核拨。

  上述搬迁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建设先进的环保治理设施。对位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外的电镀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上述奖励政策或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奖励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所需搬迁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落实员工保障

  落实搬迁企业员工(搬迁企业上一年度医保、社保名册内缴交年限一年以上的员工)安置和必要的生活保障。不愿意随迁的企业员工,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愿意随迁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不变,企业需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的搬迁过渡期生活费。位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的搬迁企业,按照榕委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所需资金从市财政中列支;位于上述中心城区外的电镀企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补助人才引进及用工

  对搬迁企业的人才引进和企业招工难问题,按照榕委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执行。鼓励企业招用技能人才、专业人才,在企业搬迁投产后三年内,每招用1名技能人才或专业人才按照1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余新员工按照5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上述奖励所需资金按照本意见第四条执行。

  六、实施税收转移

  实施搬迁的企业,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转移、等按照榕委办发〔2015〕42号文件执行。搬迁企业税收增量收入部分当年即归迁入地,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收入平均水平核定,三年内由迁入地逐年按基数的100%、70%、30%归还迁出地,三年后全部归迁入地。原企业所在地相应核减经济考核指标基数。

  七、鼓励搬迁企业上规模

  对实施搬迁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执行。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政策解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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