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700-2018-0002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8-04-04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8〕80号
  • 发布日期: 2018-04-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8〕8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4-13 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44

  第一章  总  则   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二章 制度建设与组织保障 

  第四条  企业大宗物资采购遵循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的原则。推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物资采购管理体制,着力建立“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专业(分)公司集中采购。 

  第五条  企业是经营管理活动的主体。所出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与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应明晰物资采购管理流程,完善职责权限规定,加强物资采购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建立供应商竞争淘汰机制,强化采购物资的质量、计量检查保障体系等。 

  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制定和完善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实施。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采购、财务、法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内的大宗物资采购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机构,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大宗物资采购活动负责人,明确管理、审批大宗物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的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确保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等。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物资重要性、企业生产情况等因素明确大宗物资采购范围,包括大宗物资的品种、数量、金额。 

  企业应建立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信息保障体系,深入市场调查,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同种类、类似物资的成本、市场价格、同行业标杆企业采购价格等情况,参照以往同种类、类似物资的采购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测算控制价,指导定价与调价、进行商务谈判等。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公开、公平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市场调研、与标杆企业对标、历史交易记录,利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介、本企业官网、企业自有采购交易平台、社会专业采购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等多渠道、多形式发掘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公司实力、经营状况、工商公示信息以及拟合作产品等进行评审、实行准入管理,建立广泛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以促进充分竞争;企业应努力减少经销商等中间环节,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企业应根据供应商供货价格、数量质量、售后服务、诚信经营以及合同履约能力等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评审考核意见反馈给供应商、督促其整改提高,对其分级管理,切实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建立供应商回访制度,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效率、效益,与供应商共建廉政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及时总结大宗物资采购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流程和制度,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鼓励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实现采购计划与审批、询价、招投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管理、材料验收入库、库存管理、支付结算、供应商管理等一体化线上作业,做到源头公开、过程受控、结果可追溯。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物资重要性、供应商信用等情况,严格抓好预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避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强化采购物资的质量、计量检查保障体系,物资使用、仓储、技术检测等部门作为物资采购流程的参与单位,协助做好物资数量、质量验收;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寄售采购、考核库存指标等多方式科学管理库存,减少资金占用、节约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企业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企业采购市场。 

  第十五条 在大宗物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企业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企业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六条 企业对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书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书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方式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明确采购大宗物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适用的范围,以工作流程为主轴进一步细化,逐一排查具体工作环节、岗位职责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梳理出现有制度的缺失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本办法推荐的内容。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明确采购大宗物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适用的范围。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非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制度规范或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四)本办法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参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区分采购金额大小采取分级审批或授权。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审计、法务等部门应加强物资集中采购的监督和稽查,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合同签订、履行,物资进厂(场)检验、复检,入库,资金支付结算等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组织全体与物资采购业务相关人员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同时与供应商订立廉政责任协议,要求供应商主动配合企业做好大宗物资采购的廉政风险防控;双方分别承担廉政责任,若供应商违约,企业将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并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把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落实大宗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廉政防控措施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关键岗位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大宗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会同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鼓励所出资企业加强合作协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与市场接轨的价格机制,开展产品或服务的互采互用。 

  第三十七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