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600-2019-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9-03-1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9〕69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9〕69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9-03-25 09: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9日

福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闽民办〔2018〕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除对象

由福州市殡仪馆承办遗体接运、冷藏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的死亡人员,生前为:

1.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福州市五城区的部队现役军人,在福州市五城区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全日制非福州五城区户籍学生;

3.在福州市五城区居住并取得《暂住证》《居住证》的人员;

4.非福州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福州市五城区死亡的人员;

5.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费550元(在五城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其中遗体接送费240元、车辆运输费310元)。

2.遗体消毒费150元。

3.市殡仪馆遗体冷藏存放费330元(存放期限3天以内,每天110元)。

4.遗体火化费48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

5.骨灰寄存费160元(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6.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7.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除可享受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外,还可以免除小型告别厅使用费280元,并提供价值260元以内的卫生棺1个。

8.无名尸的遗体处理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由市级财政承担。

9.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

10.五城区困难群众如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直接到市殡仪馆报销。

三、办理程序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按照“丧属申请—区级审核—市殡仪馆核定—现场免除相关费用”的程序办理。

(一)区级审核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审核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免费对象中的第1类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核;第2类对象由部队、学校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核;第3类对象由暂住或居住地的区民政局审核;第4、5类对象由处置单位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市殡仪馆受理后负责与财政部门办理结算。五城区政府应尽快将审核事项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2.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由丧属的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丧属本人、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承办人办理的需提供丧属书面委托书,无名尸除外);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逝者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4)逝者为非福州市五城区户籍的,应出具在榕《居住证》、《暂住证》;驻榕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在榕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

(5)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区民政局的证明材料;五城区困难群众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提供相应的火化证、发票票据。

3.五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具备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条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签批审核意见。

4.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可由市殡仪馆收集证件材料预先审核,并在节后送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为方便群众办事,晋安区、马尾区政府也可探索将审核权限下放至北峰山区、琅岐等地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二)市殡仪馆核定

市殡仪馆根据各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认真核对火化对象与《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中有关信息的一致性,核实后填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并加盖核定章。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丧属在市殡仪馆结算费用时出具核定的《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直接免除或返还相应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资金保障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市人大批复民政部门当年预算后,由市财政局预拨80%,次年结算时据实核算,多还少补。

2.市民政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五城区实际免除对象的数量,编报基本殡葬服务费资金预算,纳入民政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3.福州市殡仪馆在费用减免的次月10日前,填写《福州市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和《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附上当月《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做好存档工作,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终统一报财政部门核算。

五、监督管理

1.五城区政府要配齐配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力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防止申请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应做好对市殡仪馆的指导,严格按照本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殡仪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免除的项目、金额、流程,做好现场的指示、引导工作,同时,要认真核定、严格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杜绝免除对象与火化对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3.纪监、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纪监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跟踪、督导市殡仪馆的组织实施,严把审查关;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拨付、资金保障等工作。

4.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免除过程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福州市五城区不再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榕政办〔2013〕27号),其他县(市)区仍按榕政办〔2013〕27号文件执行。福州市其他县(市)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民殡葬服务政策。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附件

样表                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编号:

逝者

情况

姓 名

XXX

性别

男(女)

死亡时间

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遗体接运地点

 

户  籍

所在地

XX派出所

原住址

XX省XX市XX县XX乡(镇、街道)XX村XX号

证明

材料

死亡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

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或□户口注销证明)

非福州五城区户籍人员

□军人身份证件  □学生证  □居住证  □暂住证  □出生证明

是否为城乡困难群众

□城乡低保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    □革命五老人员    □其他

出示的证明材料:

丧事承办人情况

姓  名

XXX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XX省XX市XX县XX乡(镇、街道)XX村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申明

事项

申请人声明:以上所提供各项资料属实,且逝者属于免除对象,若有隐瞒、伪造、冒领,愿退回免除金额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年    月     日      (盖章)   

市殡仪馆核定

项目

免费标准

实际减免金额

备注

遗体接运

550元

 

普通殡仪车

消毒费

150元

   

冷藏存放

330元

 

72小时内冷藏费,超出自理

遗体火化

480元

 

限普通火化炉

骨灰寄存

160元

 

限1年的寄存费

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骨灰盒

200元

 

限殡仪馆购买,外带不作报销

卫生棺

260元

 

仅限城乡困难群众

小告别厅

280元

 

合计免除金额:    仟    佰    拾     元(¥             元)

年    月     日      (盖章)

1.免除项目:遗体接运、消费、冷藏(三天)、火化、骨灰寄存(一年)、骨灰盒。城乡困难群众,另可免除小告别厅使用费,并提供260元以内的卫生棺1个。

2.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区民政局留存,第二联由市殡仪馆存档,第三联作为经费结算凭证,第四联由丧事承办人留存。

3.因突发公共事件在榕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由处置单位负责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由市殡仪馆直接与财政结算。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