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0138-2500-2019-00005 | 文号 | 榕机管〔2019〕61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标题 | 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 |
索 引 号 | FZ00138-2500-2019-00005 | ||
文号 | 榕机管〔2019〕61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 |
市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榕财采〔2018〕60号)要求,我局委托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编号:[350100]FZJYZX[GK]2018075),确定合同包1(汽车维修企业)中标企业28家、合同包2(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中标企业12家、合同包3(车辆轮胎定点维修企业)中标企业10家(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定点维修和保养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如有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经申请、备案后在非市直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1.个别特种车辆因定点企业条件限制而需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的,应提供非定点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经上级部门严格审核,报市直公车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进行维修。2.单位所在地半径30公里内无市直定点企业的,经上级部门严格审核、报市直公车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取所在地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合同要求
1.根据合同包1要求,市直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企业投标文件的报价(以福州市政府采购网“项目公告”栏目公告内容为准)和服务承诺(以定点企业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准),结合本单位车型、数量等实际情况在28家定点企业中自主选择(家数不限),并签订《福州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合同》合同(范本可至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下载,网址http://www.jgcgl.org.cn:50001,以下简称平台)。
2.根据合同包2要求,公安系统各单位与12家定点企业签订的《福州市直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合同》(范本可至平台下载)价格不得高于定点企业投标文件中的全年包干价格。
3.根据合同包3要求,各单位公务车辆轮胎部分的更换和维修,必须在10家轮胎定点企业中选择(家数不限),并签订《福州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轮胎部分)框架合同》(范本可至平台下载);轮胎维修的延伸服务,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由定点企业免费提供。
4.各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工作规范
1.各单位应配合定点企业使用平台填写送修单和结算单,并按照权限进行审核。
2.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维修款项,持发票和从平台下载的结算单作为费用核销凭证。
3.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车辆维修制度,建立新旧件电子影像档案,完善车辆档案和车辆维修信息档案。配件更换时,应货比三家,也可咨询配件供应商。
4.各单位每月从网上下载打印本单位车辆维修费用开支情况,并按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监督。
5.如遇车辆管理使用等相关规定调整,以平台公告为准。
四、注意事项
1.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是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范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转发至下属单位,监督其执行情况。公车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市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运用到“1+X”工作机制中。
2.本次采购中标有效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若有效期截止时,下年度采购结果尚未确定,则顺延至下年度招标结果公布止。
附件:2019-2021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企业名单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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