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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43-0100-2018-00041 | 文号 | 榕金综〔2018〕299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30 |
标题 | 关于印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0143-0100-2018-00041 | ||
文号 | 榕金综〔2018〕29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11-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印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
中介服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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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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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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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初审 |
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福建省典当行设立)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7.验资报告(原件,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验资机构出具);10.法人出资人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2.自然人出资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出资500万以下者可提供银行存款时点证明或银行财产证明书;出资500万元及以上者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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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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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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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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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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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行事项变更的初审(省级权限)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典当行事项变更的确认(福建省典当行股权变更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6.受让法人股东近两年年度(原件,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8.受让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出资500万以下者可提供银行存款时点证明或银行财产证明书;出资500万元及以上者提供《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和最近半年银行账户流水。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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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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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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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
典当行事项变更的确认(市级权限)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典当行事项变更的确认(福建省典当行股权变更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6.受让法人股东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8.受让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出资500万以下者可提供银行存款时点证明或银行财产证明书;出资500万元及以上者提供《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和最近半年银行账户流水。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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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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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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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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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事项审核 |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部分变更事项复审(省级权限)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 (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7.出资人基本情况:(8)法人出资人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自然人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500万以下者可提供银行存款时点证明或银行财产证明书;出资500万元及以上者提供《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和最近半年银行账户流水;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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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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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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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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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贷款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附件2二、企业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七)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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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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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验资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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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福建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6.验资报告(原件,在设立地开立验资户,由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7.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1)法人股东:a.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自然人股东:a.出资500万元以下者可提供银行存款时点证明或银行财产证明书,出资500万元及以上者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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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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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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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财务审计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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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初审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八、申请材料(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到外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2)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 (原件,在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地开立验资户,由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3)融资担保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和所得税纳税证明;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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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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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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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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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初审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福建省融资担保机构合并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5.合并后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原件,在合并后机构所在地开立验资户,由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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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资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初审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福建省融资担保机构分立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4.分立后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原件,由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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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验资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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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审批申请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14号)《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福建省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指南》八、申请材料:6.验资报告(原件由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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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评测报告 |
福州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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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开业备案 |
无 |
信息安全测评机构 |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开业应当经所在地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备案。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对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评测报告、交易场所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收仓库证明材料等进行重点审核。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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