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4-03-24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3年,我市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透明度,中国社科院最近公布《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3)》,福州市政府透明度指数在49家较大的市中排名第4位。为督促本辖区各公开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办〔2013〕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3月1日至3月7日,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对全市704家公开单位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进行了检查。截至3月7日,我市各公开单位已全部编制完成了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2个县(市)区全部上报了本辖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情况;全市已有696家单位向社会公开了年度报告,占应公开单位总数(704家)的98.86%。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开情况

  1.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情况。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公开单位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1月12日前编制完成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月15日前,华润燃气公司、商贸局、经委、机关局、地震局、台办、人社局、建委、安监局、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民局、外经局、质监局、广电局、教育局、公交集团、公务员局、计生委、人防办、市容管理局、土地发展中心、国土局、粮食局、城镇工业联社、统计局、体育局、食局、保税港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长乐市人民政府、旅游局、海局、自来水公司、审计局、公安局、农业局、司法局、工商局、交通委、地税局、档案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外侨办、物价局、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水利局、文新局、无线电管理、规划局、科技局、园林局、林业局、房屋登记中心、供销社、投资促进局、仓山区人民政府、晋安区人民政府、罗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局、闽清县人民政府、台江区人民政府(以送交时间先后为序,下同)等65家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送交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按时完成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经过催办,市环保局、财政局、国资委、鼓楼区人民政府、永泰县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卫生局、闽侯县人民政府、连江县人民政府、国家电网福州供电公司、住宅发展中心等12家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送交了年度报告。

  2013年年报中,除市卫生局外,各牵头负责单位都按要求对其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3〕199号)、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出了说明。

  2.年度报告上网公开情况。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公开单位应于2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经委、机关局、地震局等72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子网站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向社会公开了年度报告。2月26日前,市台办、财政局、国资委公开了年度报告。截至3月7日,市卫生局、住宅发展中心未公开年度报告。

  3.各县(市)区年度报告公开情况。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并汇总本辖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情况,于2014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长乐市、罗源县、马尾区、福清市、连江县、鼓楼区、闽清县、闽侯县人民政府按时报送了本辖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情况。永泰县人民政府已报送了电子版公布情况汇报,但至今未报送书面文件。各县(市)区自报本辖区各公开单位年报均已上网公开。但从检查情况看,永泰县大洋镇年报网页无法打开,台江区地税局闽侯县民政局、方志委、城镇工业联社、统计局年报未上网公开。截至3月7日,各县(市)区有631家单位向社会公开了年度报告,占县(市)区应公开单位总数(637家)的99.06%。

  二、存在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单位都能按时编制并公布2013年度报告,年报编制格式比较规范,内容比较完整,数据真实准确,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本单位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情况罗源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部署落实得较好,辖区绝大部分公开单位年报编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检查未发现问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个别单位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并公布年报。截至3月7日,市卫生局、住宅发展中心尚未公布年报;截至3月7日永泰县有1家单位、台江区有1家单位、闽侯县有4家单位未公布年报。

  2.一些单位年报题目不准确一是年报未体现编制单位名称,如闽侯县科技文体局年报题目为《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闽侯县广电局年报题目2013年县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便于社会公众查阅二是部分乡镇(街道)年报题目未标明所隶属的县(市)区。

  3.部分单位年报未按规定格式编写,内容不完整。《通知》要求年报应包括引言等7个部分内容。部分单位年报“引言缺少报告主要内容、数据统计时间段、联系方式等内容。很多单位年报“概述未写明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数。部分单位年报“概述未写明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福州市卫生局晋安区环保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尾区住建局、环保局永泰县住建局、食局年报概述部分无推进九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较多单位正文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历年累计数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别、公开形式及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的涉及内容、答复情况等阐述不全面。

  4.部分单位年报内容错误。个别单位将“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混淆,如永泰县塘前乡人民政府、福清市外侨办。一些单位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中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概念理解有误,将其与公开属性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文件相混淆,如闽清县地税局、永泰县地税局、福清市音西街道、连江县浦口镇、仓山区市容管理局。个别单位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统计主体理解有误,如连江县工商局、闽侯县公安局。部分单位年报正文出现“××政府办”的抬头,如福州市国产管理中心、住宅发展中心鼓楼区审计局、闽侯县环保局、闽清县审计局,文种错误。部分单位上网公布了抄送栏,如马尾区广电局、闽侯县环保局。

  5.一些单位年报附表格式有误,数据不准确。较多单位遗漏填写今年新增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部分单位遗漏“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部分单位的附表仅有数字没有边框,闽清县较多单位附表无法完整显示。个别单位附表需下载,如福州市经委、鼓楼区机关事务中心、长乐市古槐镇,不够便民。个别单位无附表,如马尾区国土局、马尾区卫生局、福清市城头镇、闽清县供电公司、闽侯县旅游局、闽侯县供销社。

  6.部分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在年报中未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表述,实际也未落实相关工作。如《福州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在单位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专栏,下设6个二级栏目。对此项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海洋渔业局,仓山区、晋安区、罗源县、永泰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台江区人民政府虽设置了一级栏目,但未设立二级栏目,信息分类混乱。市商贸局虽公开了部分相关信息,但未按方案要求设置栏目。市卫生局、工商局,鼓楼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人民政府未落实该方案。此外,《福州市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2个一级栏目,只有罗源县人民政府按要求设置了相关栏目,但栏目设置不全。其余责任单位包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1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未落实该方案。

  7.部分单位年报链接有误。如政府办未编制年报,但台江区、马尾区、长乐市、闽侯县均设置了政府办年报栏目,点开无内容。闽侯县统计局、永泰县大洋镇链接错误,闽侯县年报专栏内出现两份质监局年报,其中一份链接错误。

  三、整改要求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还未公开年报的单位务必于2014年3月31日前上网公布。否则,将按照《条例》和《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单位须将年报公布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级子栏目中,各县(市)区所属公开单位也须将年报公布在各县(市)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子栏目中。

  2.各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年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重新上网公布。

  3.市卫生局、住宅发展中心应就本单位为何至2014年3月7日尚未公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作出说明,并报告整改情况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

  4.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监管,督促本辖区各公开单位做好本单位年报整改公布工作,并于2014年4月3日前将本辖区各公开单位年报整改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5.2014年4月10日前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将再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4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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