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4年上半年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上半年,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753条。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0598条。
2014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机构职能类信息1715条,占14.59%;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818条,占6.96%;规划计划类信息507条,占4.31%;行政许可类信息896条,占7.62%;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385条,占3.28%;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463条,占3.94%;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643条,占5.47%;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710条,占6.0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1608条,占13.68%。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014年上半年,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29件,其中各级政府收到103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收到326件。其中,当面申请124件,占28.90%;网上申请118件,占27.51%;以信函形式申请187件,占43.59%。申请数量居前的事项:土地征用与补偿、拆迁许可和补偿安置、城市规划和建设、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2014年上半年受理的429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全部答复。在429件答复件中,“同意公开”231件,占53.85%;“同意部分公开”27件,占6.29%;“不予公开”10件,占2.33%;“其他答复”161件,占37.53%。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举报情况
2014年上半年,我市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案件12件、行政复议14件,无行政举报事项。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市因政府信息公开累计被提起行政诉讼44件、申请行政复议48 件、举报2件。
二、存在问题
一是未按时填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9〕1号)要求各公开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之前报送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个别单位工作总是滞后,经过多次催促才填报,影响了全市报表汇总上报。
二是未按要求填报。如“专职人员数”指标,必须有各级编办批复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核编人员指标的单位才能统计有专职人员,其他单位只能统计为兼职人员,但仍然有单位错误填报,如市药监局。
三是对填报的统计数据没有认真核实,数据失真。如“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数”、“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人数”这两项指标,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统一由举办单位统计填报,参加单位不填,但仍然有单位误填。如市土地发展中心、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福清市。“辖区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只在每年第一季度统计,其余季度只填写增减量,但仍有个别单位在第二季度误填总数,如华润燃气公司、外侨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数”、“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网站公开数”三个数值理论上应相等,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三个数据相差较大。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相对固定地负责此项工作,强化落实工作责任,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各公开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填报的每一个统计数据都要认真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准确无误。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统计报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一要加强培训,让本辖区各公开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制度规定,熟悉统计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要求,确保按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二要严格把关,对各公开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认真检查,对特别容易出错的指标数据更要仔细分析、核实。发现问题要督促报送单位及时纠正,确保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三要规范公开单位调整工作。如需调整并在统计报送系统中删除信息公开单位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确认并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统一调整。
(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正确理解与把握各项统计指标概念,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和完整。
1.“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数”、“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总人数”这两项指标,统一由举办单位统计填报,参加单位不填。
2.“主动公开信息数”、“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网站公开信息数”这三项指标的逻辑关系是,“网站公开信息数”≤“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主动公开信息数”,一般情况下三项指标应相等。
3.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讼单位统计填报,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举报由受理单位统计填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举报事项已经办结的才需统计。填报单位同时要在报表的“分析说明”栏内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单位)、事由、办理情况、结果及依据等基本情况作完整简要的说明,并将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判文书等及时报送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每季度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
4.“辖区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专职人员数”、“兼职人员数”指标只在每年第一季度统计,第二、三、四季度数据若有变化,只要填写变化数,如填“+1、-1”等,若无变化填“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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