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15-000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5-04-2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自贸办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5〕75号
  • 发布日期: 2015-04-20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自贸办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榕政办〔2015〕75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04-20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自贸办的《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福州片区实行“一照三号登记

  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实行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区域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一照三号”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证照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深入推进自贸试验福州片区试验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推行“证照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自贸试验福州片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按照“一口受理”的工作模式,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分别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受理并各自发(证),改革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串并结合同步办理即时赋号(实行企业登记证照合一、一照三号”制度,对外统一发放新版“一照三号”营业执照。

  (二)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和登记机关。自贸试验福州片区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区域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注册号前统一加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字样,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的具体地址之后加注“(自贸试验区内)”。鉴于自贸试验福州片区规划区域涉及多个县级工商登记机关,过渡期间,片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统一由福州市工商局代行审批,实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待片区相应部门成立后予以统一移交。

  (三)明确“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效力。“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核发后,在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单位在办理企业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并等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确有特殊需求的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凭“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向质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

  三、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各部门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指派专门联络人员,负责登记制度改革中相关制度实施、对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

  2.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福州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不断修订完善“一照三号”登记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做好信息对接和共享,确保“一照三号”登记机制平稳有序运行。

  3.做好软硬件设施等配套保障。进一步改进升级“一口受理”系统,补充“一照三号”业务功能,完善平台运行环境,做好软硬件设施、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业务专用系统与“一口受理”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一照三号”系统顺利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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