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2707-2020-0005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7-2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已废止)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20〕124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2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已废止)
榕政综〔2020〕124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0-07-22 10: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洲际货运航班

  对开通福州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货运定期航班,按照机型及飞行小时给予三年的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第一年,大机型往返飞行时间20小时(含)以内的,给予2.3万元/飞行小时航班奖励,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1.5万元/飞行小时奖励;第二、三年航班奖励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4元/公斤。

  中机型按照大机型航班奖励标准的70%执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及非空白航点航班,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给予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

  二、亚洲货运航班

  对新开通福州直达亚洲的货运定期航班,给予三年的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第一年航班奖励6万元/班,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2元/公斤。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给予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

  三、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

  对新开通福州直达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货运定期航班,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航班奖励。第一年奖励4万元/班,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

  四、货运代理

  (一)对通过客运航班腹舱载货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进出港货物清单给予年货运增量奖励1元/公斤。以2016年以来年度货运量最大值作为基数计算增量。首次进入福州机场从事腹舱载货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第二年起开始享受年货运增量奖励。

  (二)对在福州新成立物流区域分拨配送中心的货运航线运营企业,按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分3年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款与我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大机型是指航班最大业载不低于80吨(含)的机型。中机型是指航班最大业载为40吨(含)至80吨的机型。飞行时间计算以民航局批文或电报为准。

  “客改货”航班平均达不到每周一班或未飞满一个航季,以及临时包机航班,视为不定期航班。其中,执飞“客改货”航班机型为双通道的视为大机型,单通道的视为中机型。

  (二)申请人需提前与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向市发改委报备,并签订信用承诺书,方可申请奖励。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恶意套取奖励,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奖励金,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航线航班奖励申报按榕政综〔2019〕1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货量奖励每航季申请一次,货运增量奖励每年度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市发改委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舱单、申请奖励金额、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及市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等。申请人为承包运营的,还必须提供奖励金权益唯一归属的协议或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放弃相关权益的声明函。

  (四)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遇有特殊情况,仍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五)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航空代理货运量大幅减少,不能真实反映代理单位实绩,因此,仅对今年下半年货运量同比2016年以来下半年货运量最大值的增量进行考核奖励,2021年的考核基数仍以2016年以来的年度最大值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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