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1999]178号)精神,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0]文345号文件批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由6%调整为8%,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从1998年的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经批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高于8%的保持不变。各单位应于2000年12月底前完成缴存比例的调整和住房公积金有关汇(补)缴工作。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因严重亏损而无法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福州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仍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商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