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海丝遗产”是指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
第三条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作为市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市政府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确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三条
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缓冲区内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遗产保护状况的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内发现可能属于“福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
(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和其他损害遗产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
(五)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六)其他危害遗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使用“福州海丝遗产”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与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等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现“福州海丝遗产”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展示、宣传福州海丝文化遗产和衍生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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